致服刑人员亲属的一封公开信
服刑人员亲属:
减刑、假释是激励服刑人员改造的刑罚制度。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在服刑人员生效的裁判中,部分服刑人员被判处了“财产性判项”。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服刑人员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监狱审查有财产性判项的减刑、假释案件时,会综合服刑人员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狱内消费情况、个人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态度等情形进行研判。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监狱报告。
履行财产性判项,由原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我狱未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代办、代收,请服刑人员亲属谨防上当受骗。亲属帮教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构建法治社会离不开您的支持,谢谢!
广东省惠州监狱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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