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信访人的权利
(一)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投诉的权利。
(二)信访诉求应当得到及时的处理和答复。
(三)不因提出信访诉求遭受打击报复。
二、信访人的义务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特殊情况除外;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姓名、住址和诉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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