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关刑罚执行咨询问题及回复(二)
一.服刑人员具有哪些情形可以保外就医?
答: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二.减刑、假释的区别
答:1、减刑,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2、假释,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经人民法院裁定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3、两者的区别:
第一、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减刑适用于除死刑外的其他4种主刑,不包括死缓;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第二、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减刑是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假释是确有悔改表现且适用假释没有再犯罪危险地。
第三、适用的限制条件不同:减刑后的实际执行刑期,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少于原刑期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少于十年;假释的实际执行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少于原刑期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少于十年。且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四、根据《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4]11号)中第五十一条规定:
对未经减刑的罪犯直接提请假释的,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对其悔改表现考核时间,应不少于余刑的二分之一。
罪犯减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应在一年以上;对一次减刑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后决定假释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二年。
罪犯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决定假释的,可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不受上述间隔时间限制。
三.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行政处罚的,对减刑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4]11号)第三十七条,对服刑期间因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刑罚执行机关处罚的罪犯,提请减刑起始时间或者间隔时间应相应延长:受警告的,提请起始时间或间隔时间延长二个月以上;受记过的,延长三个月以上;受禁闭的,延长六个月以上。受禁闭的,减刑幅度应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减少六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受记过的,减刑幅度应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减少三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受警告的,减刑幅度应比同等条件的其他罪犯减少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严重违规违纪一次性扣三分以上的或者累计扣八分以上的,减刑幅度酌情从严。
四.服刑人员考核中“确有悔改表现”必须同时具备哪几种情形?
答:根据《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4]11号)第六条,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认罪悔罪是指罪犯承认自己的罪错,接受惩罚,对自己的罪行和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并反省,能自我剖析犯罪原因,矫正恶习,具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和赎罪意识,努力改过自新。
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还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应全面审查,综合评判,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但确属拒不认罪无理缠诉的罪犯,应视为不具有“确有悔改表现”。
五.关于服刑人员考核中“立功表现”具体指哪些情形?
根据《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4]11号)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有“立功表现”:
(一)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六.关于服刑人员考核中“重大立功表现”具体指哪些情形?
根据《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4]11号)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七.关于服刑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如何处理?
答:1. 服刑人员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2.对服刑人员写给监狱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递有关机关处理。
3.对服刑人员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者其它机关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4.监狱应当在狱内设立专门信箱,接受罪犯的申诉、检举、控告材料,并指定专人开启,负责处理。
八.附加刑的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九.罚金能否减免?
答:《刑法》第五十三规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罚金应当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缴纳,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所谓不能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罪犯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条件,但并不是凡有上述情况都可减免罚金。只有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人民法院才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全部罚金。如果犯罪分子财产所在地遭受火灾或水灾,但犯罪分子的财产未受损失或损失不大,不影响罚金刑的执行,这种情况下罚金刑还是要执行的。另外,我国刑法不允许用缴纳罚金代替徒刑、拘役,同样也不允许用徒刑、拘役代替罚金。
十.服刑人员罚金可否不缴纳,拒不缴纳有何后果?
答:服刑人员的罚金应在判决指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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